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计分排序规则
一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机制,根据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(住建部11号令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》(建保〔2019〕55号)、《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建保〔2014〕91号)、《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》(淄政办字〔2019〕92号)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二、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政府投资建设(筹集)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,区县(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淄博经济开发区、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,下同)住房保障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。
三、政府投资建设(筹集)的公共租赁住房达到分配条件后,住房保障单位应当及时发布配租公告,公布房源项目名称、位置、数量、户型、建筑面积及租金标准、申请期限等信息。
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(以下简称保障家庭),可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《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》,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配租申请。
对提出申请的保障家庭,住房保障单位按照“特殊群体优先保障”的原则进行分类排序,对于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通过综合计分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,优先满足供应,再对其他保障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,确定选房顺序。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优先进行配租:
(一)属于低保家庭或特困人员家庭的(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);
(二)属于烈士遗属、优抚对象的;
(三)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;
(四)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;
(五)家庭成员中有一、二级残疾人员的;
(六)其他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优先进行配租的。
五、保障家庭综合计分按下列因素计算:
(一)申请人夫妇平均年龄,占20分。以夫妇双方的平均年龄为准,75岁及以上为满分,计分年龄准确到天,不足75岁的,计分公式为:20×平均年龄天数/(75×365)。
(二)家庭人口数,占25分。其中,1人家庭15分、2人家庭20分、3人家庭(含)以上25分。
(三)家庭类别,占20分。其中,Ⅰ类家庭20分;Ⅱ类家庭16分;Ⅲ类家庭14分;Ⅳ类家庭10分。
(四)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,占30分。计分公式为:30×(15-人均住房建筑面积)/15。
(五)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年限,占5分。保障家庭取得《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》的年度日期与其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报名截止年度日期之差,每满1个年度计1分,未满1个年度不计分,最高计5分。退出保障又重新进入保障范围的,取得保障资格日期以重新取得《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》的时间为准。
保障家庭的综合计分为上述各项因素的得分之和。
六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顺序,按保障家庭的综合计分高低确定。如2户或2户以上保障家庭的综合计分出现相同分值,依次按照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程度、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先后(以月份为准)、夫妇双方平均年龄大小(精确到天)确定分配顺序。
七、保障家庭的综合计分排序结果和计分因素向社会公布,并按照综合计分顺序,依次组织保障家庭选房。
八、对于通过清退、收回的公共租赁住房,按照当期在保的保障家庭综合计分顺序,依次通知选房配租,房源分配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九、保障家庭选房后,应当按规定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》,办理房屋入住手续。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入住手续的,视为自动放弃,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。
十、本规则自2020年10月8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