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住院起付标准:市外三级医院 1600 元、三级医院 1000 元、二级医院 500 元、县级二级专科医疗机构 300 元、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200 元。
建档立卡贫困人员、五保户、重点优抚对象、低保对象、重度残疾人、精神残疾人、智力残疾人、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、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、低收入家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起付标准减半。
二、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、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,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:
1.三级医院:个人自付 30%,统筹基金支付 70%。
2.二级医院:个人自付 20%,统筹基金支付 80%。
3.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:个人自付 10%,统筹基金支付 90%。